原標題:天津納恩博向ITC提出337調查申請,告了6家中國平衡車企業
美國當地時間8月16日,中國電動平衡車生產企業天津納恩博(Ninebot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及其收購的美國電動平衡車企業賽格威(Segway Inc.),以及賽格威的原母公司德卡(DEKA Products Limited Partnership)再次共同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了“337調查”申請,指控來自中國、美國、土耳其和荷蘭四個國家的共13家企業專利侵權,其中,被告的中國企業達6家,包括常州愛爾威、南京快輪等國內較知名的平衡車廠商;該案檔案號為337-TA-3168(尚未立案,故沒有立案號)。國內企業在ITC利用“337調查”起訴本國競爭對手,這尚屬首次。
實際上這已不是納恩博第一次在ITC發起“337調查”。在今年的5月18日,納恩博和賽格威以及德卡,三方將包括Inventist, Inc.在內的6家美國電動平衡車企業告上ITC,申請對這些企業專利侵權的行為展開“337調查”。該案已經于6月24日正式立案,案件號為337-TA-1007。這也使得納恩博成為歷史上第一個在美國主動發起“337調查”的中國企業。時隔3個月之后,耐恩博再度創造了歷史。
近兩年來電動平衡車領域知識產權糾紛波瀾四起:從亞馬遜因知識產權問題下架中國企業產品,到Segway訴Swagway,再到之前的“337調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專利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訟……一系列的事件背后,是創新型產品在全球市場成型之時,各方充分利用全球知識產權制度環境的復雜博弈。
天津納恩博:從被告到原告的逆襲
談到納恩博的成功逆襲,就不得不提337-TA-935案。2014年9月9日,賽格威向ITC遞交了“337調查”申請的起訴狀,控告包括納恩博在內的8家中國企業侵犯其持有的與電動平衡車相關的3項發明專利和2項設計專利。ITC于2014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
2015年3月下旬,納恩博和賽格威一同向ITC的行政法官遞交了一份請求暫停針對納恩博調查的動議。不久后便傳出了納恩博對賽格威進行全部股權和相關資產(其中包括了賽格威名下的400多項電動平衡車專利)進行收購的消息。
通過收購,納恩博從“被動應訴”的被告搖身一變成為了賽格威的老板和400多項電動平衡車專利的所有者。相較之下,與納恩博一同被告的中國企業則面臨了ITC頒布的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GEO),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以及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CDO)。上述禁令不僅將涉案企業的所有侵權產品徹底清除出美國市場,就連其他企業涉嫌侵權的產品在賽格威(和納恩博)的專利有效期內,也無法再進入美國境內。
3168案回顧
收購賽格威后,納恩博立刻發起了針對競爭對手的侵權控訴。從2015年9月11日到2016年6月28日,納恩博和賽格威、德卡共向美國特拉華州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12次起訴狀。除了聯邦地區法院外,審理效率更高、懲罰力度更大的“337調查”也成為納恩博打擊對手、搶占市場的重要手段。
337-TA-3168案的原告依然是納恩博、賽格威和德卡組成的“鐵三角”,而被告則是來自中國、美國、土耳其和荷蘭的13家公司。其中共有6家中國企業,分別為:常州愛爾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Airwheel)、南京快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Fast Wheel)、深圳辰多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C-star)、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Chic)、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Koowheel)和廣州科佰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Gotway)。
原告在起訴狀中表示,被告涉案的個人電動平衡車及相關組件、包裝及使用手冊的進口,或為了進口美國而銷售,或在進口之后銷售的行為侵犯其持有的U.S. Patent No. 7,275,607(’607專利)和U.S. Patent No. 6,302,230(’230專利):
根據上表可知,’607專利是’230專利的續案,其優先權日為1999年6月4日。這也就意味著,在此之后生產的,涉及此專利的產品,都有涉嫌侵權的可能。此外,在納恩博聯合賽格威向特拉華州聯邦地區法院和ITC遞交的起訴書中幾乎全部都包括上述兩項專利。
針對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原告在起訴書中,除了提出侵權賠償的請求外,還請求ITC能夠對本案所有被告頒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有限禁止令,將被告的涉案產品,以及其他企業生產的涉嫌侵權的電動平衡車產品全部清除出美國市場。
依據慣例,ITC通常會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約30天之后立案,即2016年9月16日前后。七星天將繼續跟進此案進展。(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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