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商標注冊引發異議——
如何理解中外文商標近似性判斷
因認為遼寧省沈陽電器設備廠在廣告宣傳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商標,與其在先國際注冊的“ASEABROWNBOVERI”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際知名企業ABB·阿西亞·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下稱ABB公司)針對“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2016)京行終2999號行政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商評委被訴裁定,并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8536953號“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商標,由沈陽電器設備廠于2010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戶外廣告、廣告宣傳、商業信息等。
針對被異議商標,ABB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3年3月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ABB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3年4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 ABB公司的“ABB”商標與ABB公司中英文商號“ABB·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和“ABBASEABROWNBOVERI”緊密關聯,具有一一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侵犯了ABB公司的商號權。
據了解,引證商標為國際注冊第719598號“ASEABROWNBOVERI”商標,注冊人為ABB公司,國際注冊日期為1999年5月19日,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代理進出口各種商品、特別是電工、公關與投資方關系等。
2014年2月,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ABB公司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在行政訴訟。
在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后,ABB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中文與英文的差異,但是根據ABB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所提交的網絡翻譯結果和圖書館查詢資料,以及其實際使用商標的情況,能夠證明英文“ASEABROWNBOVERI”與中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具有對應關系。同時,考慮到沈陽電器設備廠與ABB公司同屬電器行業,而ABB公司在電器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沈陽電器設備廠對ABB公司的中文與英文商標理應知曉,結合沈陽電器設備廠曾經在其他類別上搶注過ABB公司的商標,以及搶注域名的情況,故沈陽電器設備廠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難言善意。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標志本身方面已經構成近似。同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相關服務從目的、對象、內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構成類似服務。因此,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使用在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毛立國)
行家點評:
夏志澤 北京澤寬律師事務所主任:筆者認為,判斷中外文商標是否近似的關鍵在于相關公眾是否認為中外文商標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在“米祺林Mi Qi Lin 及圖”商標異議案中,他人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米祺林Mi Qi Lin 及圖”商標為一包含中文、拼音和圖形的組合商標,米其林公司在第25類衣服等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只有“MICHELIN”這一外文商標,認定上述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關鍵在于能否認定“米其林”與“MICHELIN”的對應關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是在認定“米其林”為“MICHELIN”的常用翻譯,二者之間存在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分別在(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9號行政判決和(2009)高行終字第976號行政判決中認定“米祺林Mi Qi Lin 及圖”商標與“MICHELIN”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該案中,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結論截然相反,其差別也正體現為對中外文對應關系的認定不一致。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顯示我國普通消費者能夠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與“ASEA BROWN BOVERI”一一對應,故二者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英文“ASEABROWNBOVERI”與中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具有對應關系,故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在認定商標近似時,要考慮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這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是對商標近似這一客觀結果的主觀印證。因為,仿冒者之所以費盡心機地仿冒他人商標,正是因為其主觀上認為相關公眾可能會產生混淆或誤認,仿冒者可能從中謀利。在弓箭國際訴蘭之韻“Lunnimarc”商標侵權案中,義烏法院(2007)義民初字第6732號民事判決和金華中院(2008)金中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時,就提出了認定商標近似應考慮侵權人主觀惡意的主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要恰當運用商標近似等裁量性法律標準,結合主觀惡意等,加大遏制惡意搶注、“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力度,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在“海鯊Dundde及圖”商標異議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1748號行政判決在認定該商標與法國拉科斯特公司的在先鱷魚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時也指出:被異議商標圖形部分摹仿拉科斯特公司“鱷魚圖形”,不當攀附“鱷魚圖形”知名度的意圖非常明顯,這種行為不應支持。該案中,二審判決考慮到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曾經在其他類別上搶注過ABB公司的商標,以及搶注域名的情況,認定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難言善意,并將此作為認定商標近似的考量因素之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政策精神。
劉曦雨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集中于引證商標“ASEABROWNBOVERI”與被異議商標“阿西亞布朗勃法瑞”是否構成近似。
該案涉及到的是英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之間的近似性認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從判斷主體的界定、判斷標準的界定、判斷方式的界定、判斷依歸的界定等方面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判斷商標近似性時應當站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的相關公眾的視角,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力為考量,結合我國相關公眾對外文的一般認知能力與水平,同時以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最終判斷依歸,綜合考量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該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組成,引證商標由英文“ASEABROWNBOVERI”組成,雖然二者存在中文與英文的差異,但根據ABB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實際使用情況,能夠證明英文“ASEABROWNBOVERI”與中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具有對應關系。引證商標“ASEABROWNBOVERI”與被異議商標“阿西亞布朗勃法瑞”均非各自語境下的固有詞匯,本身并不具有實際含義,因此英文“ASEABROWNBOVERI”與中文“阿西亞布朗勃法瑞”的對應關系更加緊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所涉及服務類別從目的、對象、內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構成類似服務,因此相關公眾對于上述的對應關系必然存在認知,自然也就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據此,人民法院認定了中文商標“阿西亞布朗勃法瑞”與英文商標“ASEABROWNBOVERI”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相近似,最終支持了ABB公司的訴訟請求。
企業在注冊商標時,需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商標注冊,同時也應盡量規避在先使用的或已注冊的商標,避免企業遭遇更換品牌導致前期的品牌投入付諸東流的風險。在涉及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近似性的判斷時,不僅僅要從商標本身的構成要素進行判斷,更要從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下是否易造成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誤認的角度判斷。